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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4條

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 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經院長、庭長或法官核可者外,前項副知閱卷室之時間 ,宜在一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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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