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 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5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 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