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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13條

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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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