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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 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經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 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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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律師就其受委任訴訟事件,得聲請閱卷。
第3條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送本院收發室轉送審查科。
第4條
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除有特殊情事,…
第5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
第6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
第7條
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
第8條
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取…
第9條
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
第10條
律師閱卷,除閱覽及抄錄外,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印之。
第11條
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
第12條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第13條
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
第14條
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
← 第14條
看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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