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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9條

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 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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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