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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5條

稽徵機關於審核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核定不服時,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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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