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第9條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