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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4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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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