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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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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6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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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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