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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8條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託代理案件,必須詳加說明,方不致使第三者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者。 二、明知代理案件為不當不實,而為之簽證、鑑定或申報者。 三、明知代理案件內容與稅務法令或關係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而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者。 四、任由無權代理所得稅事務人員利用本人名義或合作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委託人之委託或影響稅務人員核辦案件者。 六、其他違背有關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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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