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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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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2條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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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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