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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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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