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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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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