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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51條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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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