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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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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