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21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1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 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