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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5條

參加人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應分別作業,不得將送存之有價證券與領回之有價證券互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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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