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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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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