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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條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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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