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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第16條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第20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第58條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經營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第6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第7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第8條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第10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第11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營運計畫應…第12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第14條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第15條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第16條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第17條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第18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第19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第20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第21條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第22條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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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