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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第50條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中…

「經營許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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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