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線廣播電視法
› 第7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
「經營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6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
第8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
第9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
第10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
第11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營運計畫應…
第1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
第1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
第15條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
第16條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
第17條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
第18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
第19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
第20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
第21條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
第22條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
← 第6條
看 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