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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8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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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