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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規範未具備任用資格的人員,如何通過參加遴選資格考試,以取得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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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1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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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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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併採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二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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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基礎選試科目並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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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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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學歷證件、成績單、專門職業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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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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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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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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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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