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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7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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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