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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8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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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