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第2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