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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第10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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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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