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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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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