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6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工具、量具、儀器及其他量測與測試設備(包括測試軟體),在規定期限內有適當之管制、校正及調整,以維持其準確性。 使用之量測及測試設備功能不正常或誤差超出標準時,應追查該設備功能異常期間所完成之測試工作,並評估其測試有效性。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