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9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