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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7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材料及設備之裝卸、儲存、運輸、清潔與保存等均能符合作業及檢查說明書之要求,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需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溫度限制及其他特殊保護條件之物品,均應於措施中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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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