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3條

輕水式核能電廠之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興建、運轉、停役等作業應符合本準則。 前項作業包括設計、採購、製造、裝卸、運輸、儲存、清潔、組立、安裝、檢查、測試、運轉、維護、修理、燃料填換及設備修改等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