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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第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4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裝填時,應於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該設施安全營運之品質保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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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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