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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8條

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其措施應能識別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 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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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