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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第2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22條
經營者應依據擬定之程序書或稽核核對表,由受過適當訓練且非直接負責接受稽核作業之人員,定期實施計畫性及整體性之稽核,以查證作業符合品質保證方案之規定,並評估其執行成效。稽核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送受稽核部門主管。稽核後應辦理必要之後續追蹤工作,包括對缺失之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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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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