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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檢查費,其類別及收費費額規定如下: 一、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自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除役完成日止,每年每機組收取新臺幣四百二十五萬元。 二、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自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之日止,每年每機組收費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均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 (二)僅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自主管機關核定再運轉計畫之日起,至同意換發之運轉執照生效前一日或駁回換發運轉執照申請之日止,收取下列費用,並免收前項第一款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 一、設施安全管制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前項第二款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 前二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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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