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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4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 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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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