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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5條

本標準規定之建廠檢查費、運轉檢查費、核子燃料檢查費、除役檢查費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其餘各項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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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