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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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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