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第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生效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