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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第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燃料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換發運轉執照,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十六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者,自核子反應器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第一項費用;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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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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