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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核定之除役計畫,提出年度執行報告及除役計畫修正版,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除役作業執行完成事項、持續進行事項及經費使用情形。 二、本年度規劃執行除役作業重要工作事項及經費使用預估。 三、除役作業整體進度評估、累計經費使用情形及最新除役整體經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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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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