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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解除除役管制。 前項除役完成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除役策略及作業情形。 二、除役過程作業人員及民眾之輻射防護。 三、最終廠址輻射劑量調查結果。 四、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及物質外釋情形。 五、除役後廠址後續監管作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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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反…第3條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二、設…第4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第5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齊備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果,並通知經營者。第6條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第7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者,應領有運…第8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經營者應依運轉期間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執…第9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機構之認可及…第10條經營者應於除役期間,提出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氣液體排放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第11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有附件一所定應立即通報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規定時限內,以電話…第12條經營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核定之除役計畫,提出年度執行報告及除役計畫修正版,報請主管機…第14條除役計畫與其相關送審文件、資料及依本辦法提報之各種報告或紀錄,經營者應永久保存;其餘除役相關…第15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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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