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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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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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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經營者應於除役期間,提出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氣液體排放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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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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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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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除役計畫與其相關送審文件、資料及依本辦法提報之各種報告或紀錄,經營者應永久保存;其餘除役相關…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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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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