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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六、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七、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九、環境輻射監測。 十、組織及人員訓練。 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三、品質保證方案。 十四、保安措施。 十五、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六、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報告,並載明負擔設施除役與其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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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反…第4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第5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齊備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果,並通知經營者。第6條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第7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者,應領有運…第8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經營者應依運轉期間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執…第9條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前,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機構之認可及…第10條經營者應於除役期間,提出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氣液體排放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第11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有附件一所定應立即通報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規定時限內,以電話…第12條經營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核定之除役計畫,提出年度執行報告及除役計畫修正版,報請主管機…第1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第14條除役計畫與其相關送審文件、資料及依本辦法提報之各種報告或紀錄,經營者應永久保存;其餘除役相關…第15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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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