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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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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