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支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確保核能後端營運工作執行,特設置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看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