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第15條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5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