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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物應予退運或銷燬: 一、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有檢疫條件或應隔離檢疫之檢疫物,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繳驗之檢疫證明書經查證係屬偽造或變造。 二、輸入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之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繳驗檢疫證明書。 三、輸入經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並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繳驗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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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